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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2014级硕士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工作的相关要求

发布日期:2014-09-30

各有关单位:
2014级硕士研究生已入学,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新生确定指导教师工作,特通知如下:
一、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独立或第一导师)一般应是我校正式聘任的校内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。
二、根据《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》(政研〔2012〕23号)中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,结合实际情况,2014年具备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,治学严谨,作风正派,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。能够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认真履行导师职责。
(二)具有副教授(或相当职称)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。
(三)身体健康,能够担负硕士生指导工作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。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不得超过54周岁。
(四)有明确、稳定的研究方向,有一定的科研经费,能帮助、支持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。五年内(2009.1-2014.9)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,科研经费(包括横向、纵向经费等):理工科在研可支配经费3万元以上,文科在研可支配经费1万元以上。
(五)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,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,近五年内(2009-2014年)科研业绩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:
1.在A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;或在B级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;
2.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;
3.完成通过鉴定的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(国家级前5位,省部级前3位)参加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,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级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;
4.获得国家级(前5位)、省部级(前3位)科研成果奖励,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级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。
(六)其它条件仍要满足《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》(政研〔2012〕23号)的规定。
三、2014年具备招生资格的硕导,方可指导2014级硕士研究生;不具备招生资格的硕导,不得指导2014级硕士研究生(含学术学位及专业学位研究生)。
四、根据《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》(政研〔2012〕23号),每位指导教师每级指导的科学学位研究生数量一般不能超过3人,每位指导教师每级指导研究生总数(含科学学位、全日制专业学位、MBA、MPA等)一般不超过10人(含第二导师)。
五、各学院(教育中心)应认真组织好硕士研究生新生确定指导教师工作,做好指导教师情况介绍,召开导师学生见面会,让研究生充分了解指导教师情况,在此基础上,师生双向选择。
六、请于10月31日前,将最终确定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的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(舜耕校区办公楼811房间)。联系人:王丽萍,联系电话:82911146(内线71146)。



研究生院
2014年9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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